本帖最后由 老鱼鹰 于 2018-11-1 13:00 编辑
1、要充分发动群众和反电鱼团体等社会力量,对辖区内电鱼作业相关器具制造线索进行深入摸排;
2、文件的还第一次对电鱼机做了明确定义和界定,为各级渔政部门清查的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查处方向,让电鱼机不在鱼目混珠逍遥法外。
3、包括依法取缔黑窝点、黑作坊,没收其生产的电鱼器具及其制造加工设备。
在销售环节文件也做了明确部署:
1、要联合市场监管、网信等部门,对从事渔具销售的商店、网站、电商等商家和平台开展监督检查,发现销售电鱼器具的要严肃查处、依法没收相关产品;
2、要及时约谈相关电商平台管理者,贵令其下架电鱼器具类商品、清除电鱼器具销售广告及相关信息,并要求其今后认真履行审查义务,切实加强平台销售渔具商品管理。
3、对于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商户,要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。对于电商平台提供的电鱼器具销售商户信息,要及时追踪溯源,切实加大源头整治打击力度。
在打击电鱼环节也有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:
1、要在辖区渔村、渔港、渔船、渔户中开展使用电鱼器具情况暗访摸排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,引导相关人员限期主动停止作业并上缴电鱼器具。
2、对于电鱼活动多发频发水域,特别是电鱼活动存在时间长、群众反映多的水域,要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,加大执法巡查频度,必要时开展驻守检查。
3、要加大处罚力度,特别是对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,要依法从重处罚,涉案电鱼器具和“三无”船舶一律没收,涉嫌犯罪的,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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